婚前父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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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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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建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该房屋发生拆迁,那么所获得或是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我们知道,各地的拆迁政策各不相同,若是拆迁时是以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的,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补偿应当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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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与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出资在孟某婚前获得的100.21平方米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房屋产权为夫妻两人。
2017年4月,当地拆迁,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2017年8月,黄某与孟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应是黄某所得的房屋及过渡费会分给黄某,但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孟某却拒不将黄某应得的过渡费及房屋给黄某,黄某无奈,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所产生的拆迁利益是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同观点:
对于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中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
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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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建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该房屋发生拆迁,那么所获得或是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我们知道,各地的拆迁政策各不相同,若是拆迁时是以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的,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补偿应当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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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与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出资在孟某婚前获得的100.21平方米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房屋产权为夫妻两人。
2017年4月,当地拆迁,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2017年8月,黄某与孟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应是黄某所得的房屋及过渡费会分给黄某,但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孟某却拒不将黄某应得的过渡费及房屋给黄某,黄某无奈,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所产生的拆迁利益是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同观点:
对于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中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
宅基地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和生活环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查清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情
况,研究制定新的对策、措施,已成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成效较为显著。但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在用地及管理上,仍存在分布零散,点多面广,户均占地面积大,宅基地管理粗放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1、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大,扩张快,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据国土资源部显示,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国村庄用地2.48亿亩,当年新增村庄建设用地38.20万亩,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中国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农村
宅基地申请书
篇一:宅基地申请书
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村委会:
申请人:张济林,男、汉族,1956年2月生,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黄家湾组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分户居住,都是租别人的房屋居住,没有一处固定的住所,加之家庭经济较紧张,自己常年在外面打工糊口,所以,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没有修房的计划。现在,随着子女长大,才感到房屋已到了非建不可的地步,因此,计划在位于东山村黄家湾组的黄家下面自己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面积约为120平方米。但由于自己的家庭情况,故希望同本组的邻居张伟伟共同联建房屋,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济林
2011年9月6日
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村委会:
申请人:张伟伟,男、汉族,1986年2月生,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黄家湾组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的父母由于老实,加之没有文化,所以没有经济头脑,使得家庭比较贫困,至今仍是寄居别人篱下。自己初中辍学以后,便外出打工,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已到了谈婚的时候,但由于自己家没有住房,故谈了几个女朋友都吹了,为此,本人决心修建一处住房,计划与本组村民张济林共同在他的自留地(位于娄山关镇黄家湾组
宅基地申请书
第1篇:宅基地申请书宅基地申请书
宅基地申请书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村,系____之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______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_______家住_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于______年,申请人_________因与_________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_________和_________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_________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_________长期在_________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_________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______县人民政府的指示,______县______镇人民政府
“宅基地换房”模式法律评析
“宅基地换房”模式法律评析
摘要:本文从“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实践出发,深入剖析“宅基地换房”实践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换房”的思路——应将“宅基地换房”定位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规范“宅基地换房”实施的条件、程序,以及村民自治形式的物业管理、物业维修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 立法保障
目前许多城市已将“宅基地换房”作为城中村改造,城乡一体化建设等的重要模式。但各地试点对“宅基地换房”没有统一的做法,且“宅基地换房”模式没有配套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宅基地换房”各种模式进行法律评析,为出台相应的“宅基地换房”模式配套法律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宅基地换房”模式的背景
宅基地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房屋所有权模式,其特点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宅基地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处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在目前的政策下,宅基地房不能以买卖、赠与等形式进行转让。宅基地房所依附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宅基地房的容积率较低,宅基地换房所换的住房为楼房,将大大节省了土地。在保持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集体土地所有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甲、丙方同意将位于 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 亩(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丙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转租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不受甲方、丙方干预。
第二章 装修、改建
2.1 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拟对本房产进行装修、改建。
2.2装修、改建房产所需各项手续由甲方、丙方负责办理,并帮助协调处理乙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当地关系。
第三章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自本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
3.2 本合同3.1条约定的20年租赁期满后,甲乙丙三方同意无条件续约,续签合同租赁期仍为20年,三方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所有合同内容沿用本合同约定。
第四章 租金
4.1租金为 万元/年,在房产交付之日支付当年租金给甲方。前五年,乙方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租金;从第六年开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
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
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
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一、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
宅基地与田置换协议书
宅基地与田置换协议书
甲方:韦瑞义 乙方:韦办
乙方为建好新居急需利用自己屋边的一块宅基地约50m2作伙房,甲方经多方考虑,从友好、团结着想,也为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代子孙的团结,特作如下协议:
一、 甲方置换给乙方的宅基地为:乙方的屋边约50平方米,即卜条户一侧。
二、 乙方割出给甲方的田为:丘内田(田名),面积0.3亩(即田里靠坡边长度为19.4米,田坎边长为12.4米),面朝坡顶,左侧为韦卜国田,右为韦办田,上为公瑞田,下为韦瑞义田。 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宅基地永归乙方所有;丘内的0.3亩田永归甲方所有,若以后生产队对田地有调整,此块地还归甲方所有,即乙方不能把此田作为调整之田,只能从别的田块作为调整对象,乙方只有该地的名份(名誉),而没有使用权和任何经营权。
四、 签字后原先调换的龙牙地归乙方所有,甲方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后不能再经营。
五、 签字后,丘内田0.3亩责任田内的乙方种植的玉米一并归甲方所有。
六、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生产队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