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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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州市市政府令第59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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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 1 -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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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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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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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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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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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扬州市救护总站人事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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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救护总站人事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以事设岗,逐级聘用。明确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分配制度、职称聘任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实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内容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1.聘用合同的订立。单位与全站职工在遵守法规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书面协议,并附以岗位责任书以确定受聘人工作岗位。全站职工按不同人员性质可与单位订立下列聘用合同。

①固定制在编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可与单位签订期限为四年的聘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者和军队转业干部可与单位订立聘期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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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府规〔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

2.2 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

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扬州市市区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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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府规〔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

2.2 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

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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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项目类别 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

经营用房 20元/㎡ 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生产用房 20元/㎡ 办公用房 10元/㎡ 仓储及其它 10元/㎡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