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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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
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
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
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节选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试题 - 1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试题 1
一、填空题 1.《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权利包括----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票据上的签章是指----、----或者--------。(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5.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6.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字样。(质押)
7.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一个月) 9.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0.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
11.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之间均承担----责任。(连带) 12.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 13.《票据法》所指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使基金行业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们拟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在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七年 月 日
1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
酒店会计核算办法(20160509)
酒店 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会计核算准则.............................................................................. 2 第三章会计科目 ..................................................................................... 3 第四章长期待摊费用............................................................................ 20 第五章实收资本 ................................................................................... 21 第六章长期投资 ....................................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使基金行业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们拟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在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七年 月 日
1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
物业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篇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账务处理
物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第一章 经营收入核算管理规定
1 经营收入的范围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
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
大修收入。
1.1.1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收入、公众**性服务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企业收取使用权房(如老公房)的租金也计
入物业管理收入,并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1.1.2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除物业管理及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收入。如企业经营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前期费收入等。
1.1.3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1.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企业代为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代为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代为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还包括房屋中介代理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
外汇远期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外汇远期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 【生效日期】2011年1月1日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会计结算—产品核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我行对公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臵、保证金收取追加退还、结售汇延期提前等会计核算,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科目设臵
(一)251-006-001 单位外汇交易保证金: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为单位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情况。
(二)261-007 远期结售汇暂宕款项(机内账号:CNY112300703):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期间因客户申请延期交割或提前交割而产生暂宕款项的情况。
(三)425-003-002 代客远期结售汇: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与客户之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
(四)511-007-010 结售汇业务收入: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客户违约强制平盘时的盈利情况。
(五)606-001 期收远期货币: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因与客户签订买入远期外汇契约,到期应收的款项情况。
(六)607-001 期付远期货币: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