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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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保证合同(最高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话: 1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
(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
自然人保证合同(最高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话: 1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
(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确保 年 月 日当户(债务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 )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物状况
1.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1.2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
(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的案例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
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
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
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确保 年 月 日当户(债务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 )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物状况
1.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1.2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
(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1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
对最高额保证的几点认识
对最高额保证的几点认识
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 罗明勇
最高额保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之规定而产生,因其特别适宜保证担保一段时期内频繁发生的借贷行为而应用日益广泛。
一、最高额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相关法规并未确切定义最高额保证,在《担保法》第十四条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认为,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与银行协议,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其特征主要有:
1、最高额保证同时约定了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额保证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借款人(债务人)、贷款人(债权人)三方,订立保证是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事项承担担保责任。三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抵押权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抵押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称“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1.2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余额之和。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2.1 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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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1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