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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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竞争法—反垄断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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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境内的垄断行为;

(2)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的垄断行为。

2.豁免范围豁免、豁免

答案

1.适用范围

(1)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

(2)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2.豁免范围知识产权豁免、农产品豁免

协议行为

答案

1.构成要素(1)主观:多个主体串通;

(2)客观: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协议行为的分类

(1)横向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

(2)纵向协议:具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

(3)横向、纵向协议:行业协会

答案

3.适用例外研发新品、提高质量、提高效率、节约能源、经济不景气

4.法律责任行为论,只要达成协议即可处罚,而非结果罚。

2012超实用司法考试商经答疑汇编(张海峡)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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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峡商经答疑汇编

公司法(一)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是准则主义还是许可主义? 万国的书上说是准则主义

于飞老师说是许可主义。指南针的辅导教材上也说是许可主义。

答:新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来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采的核准主义。

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不过这是核准股票发行,不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核准。因此,只需要工商登记就可以。 2.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有一个公司共四个股东,执行董事占股份的百分之四十,其他三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现执行董事已死去,他的继承人有他妻子、儿子、父亲,现监事已提议召开股东会,想从新选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可是原执行董事的妻子不配合,不去参加股东会,继承人之间也还为分割股份份额。现在问题是公司不能通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来选新的执行董事,无法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也无法经营,问原执行董事的父亲可否替她孙子和儿媳妇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还一个问题是此公司是在旧公司法期间成立的,但上述行为是在新公司法实行后实施的,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答:私法原

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表格版便于记忆 - 图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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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加阴影的内容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知识点以表格形式呈现,便于记忆。

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商法

第一讲 公司法 1、公司法概述 独立名义 独立财产 一般 情况 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 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念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纵横公司独立向向法人责任 混混人格同 同 否认 制度 主①财产混同;(母子公司、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 要②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共同一块牌子等) 表③管理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管理者混用等) 现 ④财会混同混乱(共用相同的结算帐户等)。 多个成员 股东为2人以上,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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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

2014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及题型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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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科目及分值—2013年司法考试科目四卷分值分布 科目 第一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法制史 宪 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 12分 38分 28分 23分 10分 23分 36分 民法 商法 民诉法与仲裁 合计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分值 科目 第二卷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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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劳动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财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银行业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

一、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其他社会关系

2.用人单位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3)不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义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

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特征为:(1)当事人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2)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具有平等、从属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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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基本要求

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经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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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基本要求

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经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

2012司法考试: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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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利益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正义与自由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的出现。

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即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所常见的矛盾情形。

自然,就理想的社会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

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课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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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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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考试题: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司法考试题7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