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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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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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效力

作者:李玲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4期

【摘 要】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此时债权人是否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以及是否有权利提起仲裁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仅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值得商榷。如果适用,由于债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债权人直接适用则有失公允,但如果不适用,则次债务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有可能造成债务人为了逃避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而放任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就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位权;仲裁条款;合同相对性;意思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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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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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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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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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基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讲 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

2

危险处理方法。

【例】担心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以预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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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

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

保险法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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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2、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3、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D)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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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45 题共100

社会保险法

一.判断题(共15题,共30分)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分) 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本题得分:2 试题解析: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企业、本单位承担。(2分) 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错误 本题得分:2 试题解析: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分) 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本题得分:2 试题解析: 4.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分) 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本题得分:2 试题解析: 5.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无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2分)

保险法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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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为其妻林某投保:养老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人为高某,被保险人为林某。生存受益人为林某,身故受益人为高某。

某日,高与林吵架,林气急之下由5层楼窗口跳下,重伤。 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高明以自己的名义于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林某才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请求权,高某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高某的代理律师只得撤诉。

本案参考结论

投保人没有保险金请求权。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

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

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伤害的证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

保险法教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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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

孙玉芝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危 险 及 危 险 管 理

讲保险必须先讲危险,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无危险就无所谓保险。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人类无时无刻不与危险相伴,虽然随着人类的进步,科学术的应用,人们增加了应付危险的手段,但另一方面,新技术、新发明的应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险。

一、 危险的概念及特点

危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真真切切地存在着,而不是人们主观臆想的产物。其次危险是与损失相连的,保险作为应付危险的手段,主要功能在于损失填补,不存在发生损失可能的状况,对保险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它的不确定性表现情形有三:一种情形表现为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判断某种危险属于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从做出判断的时间上,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二从作出判断的主体上,应以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所作出的判断为依据。第二种情形表现为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某些特定危险虽属肯定发生,但究竟何时发生,不能确定。第三种情形表现为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二、 应付危险的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想出各种方法来应付危险。概括起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