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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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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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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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
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1、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2、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何远海(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J0702817),在梅江、汀江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总监期,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筑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等规定,对何远海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5年的决定,并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一次。希望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要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图文
版 本 号:XWYY20160802
******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版次:第02版,第0次修订)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颁布日期: 年 月 日
签 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提高******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确保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编制了《******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以批准发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望公司所有员工认真学习,积极参加预案演练。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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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Ⅰ 综合应急预案 .......................................................................................................... 6 1.总则 ..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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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总裁室 运营管理组编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编写此案例抚慰受难者遭受的伤痛, 警示公司员工珍爱生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督促各级单位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为了远离伤害,请让我们共同行动 ——珍爱生命 从我做起
前 言
公司对安全生产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采取安全 专业化管理体系推进,检修安全工作程序(SJP) 、标准操 作程序(SOP)基础管理试点导入等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近年来集团钢铁子公司安全生产 形势逐步好转。但是,目前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工亡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只有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吸取事故教训,公司的安全生 产形势才能持续好转。 古人讲: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前事昭昭,足为明 戒” 。为吸取事故教训,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研究分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有效资料,同时为公司员工提供用鲜血 和生命书写的警示教材,集团公司总裁室运营管理组组织 编写了这本《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收录了集团钢
最新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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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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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生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重特大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此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化工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本应急预案说明了,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具有的资源和运作的方法,
有利于工厂各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臵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极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指本项目经理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分类
1、桥梁、路基、基坑工程施工发生的坍塌事故。 2、桥涵、基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 3、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 4、电击、触电事故。
5、开挖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损坏地下水、水管线事故。
6、起重吊运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 7、交通运输事故。 8、自然灾害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一)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处臵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