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8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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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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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2015年婚姻法司法解释
2015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全文
导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同时呢也很希望能掌握相关知识。小编在整理相关知识后为大家带来201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
20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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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家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的提高,而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新型化的趋势,需要国家适应婚姻中的问题对以前的婚姻法作出一定的修改。2018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小编马上为您带来该文,欢迎您的阅读!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新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10大突破
1、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过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2、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新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10大突破
1、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过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2、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
2011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2011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结婚、离婚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来源:法律快车婚姻法 作者:z 时间:2011/09/26
推荐婚姻法律师:王婷婷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新婚姻法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8月12日正式发布,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自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新婚姻法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8月12日正式发布,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自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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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一、继承和发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1年版。其至2004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该法实施60年后,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整整20条具体条文,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应审判实践需求而制定,内容涉及了财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保障和“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我将谈谈我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涉及的内容和其与前两个司法解释的联系的认识。
我们知道,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将两个情投意合的人结合在一起从而组成一个家庭,而家庭又是我们这个大社会里的一个个细胞,正是由无数个家庭才组成了我们的大社会,因而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环节。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很重视婚姻家庭,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中的一系列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综述
上海市律师协会近日组织有关专家和执业律师,在律协35楼会议室,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研讨。
与会律师普遍认为,近年来的婚姻案件呈现复杂多变的趋势,包括在过错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方面,都和以往有显著不同。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二)》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实践中审理案件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会上,针对个别条款,与会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第三条 :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
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实践中虐待、遗弃等的证据收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若不离婚共同财产都系由一方控制,则该方可能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利益都系一方享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不公平。有时只能通过离婚才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
并且“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内容不太详细,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一、继承和发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1年版。其至2004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该法实施60年后,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整整20条具体条文,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应审判实践需求而制定,内容涉及了财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保障和“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我将谈谈我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涉及的内容和其与前两个司法解释的联系的认识。
我们知道,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将两个情投意合的人结合在一起从而组成一个家庭,而家庭又是我们这个大社会里的一个个细胞,正是由无数个家庭才组成了我们的大社会,因而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环节。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很重视婚姻家庭,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中的一系列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