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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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习题
1.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可以这样吗?)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
合伙企业法讲义
篇一: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5号)
(相关资料: 法律4篇 行政法规5篇 部门规章46篇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0篇 地方法规122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 裁判文书41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81篇 修订沿革2篇 条文释义1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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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民法典》学习方案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民法典》学习月活动。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学习目的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学习《民法典》,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重视民法典对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深远影响。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时间安排
2020年x月(为期x个月)
活动安排
一、组织集中学习
1.机关党委要将《民法典》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活动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民法典学习;
2.各部门要利用学习讨论会、网络在线学法及考试平台、学习强国平台,组织干警重点加强民法典内容学习;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一天,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
(2) 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
义务全部偿还?为什么?
(3) 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比例如何?
二、2013年度会计师全国统考题:
2013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3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
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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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第七单元 课程教学设计
(2014~ 2015学年第一学期)
单元名称: 合伙企业法
所属专业: 会计电算化 所属系部: 经济管理系
制定人: 合作人:
制定时间: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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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学时 单元标题: 合伙企业法 在整体设计中的位置 第1次 2 授上教室 课2014会计电算化上课 10周 12月7日第 4节至课 班6、7、8、9班 级 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和我国企1、能区分各种企业的不同点。 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2、能掌握各种企业的相关法律2、了解合伙企业的设规定并能运用其进行案例处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理。 3、掌握各种合伙企业通过企业的基本概念,准确掌握企业的种类、特征。培养认真、细心、严谨的工时间 10周12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一天,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
(2) 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
义务全部偿还?为什么?
(3) 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比例如何?
二、2013年度会计师全国统考题:
2013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3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