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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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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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

施工人员意外保险_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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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意外保险_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

施工人员意外保险_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修改记录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x第一版)目录1范围2引用文件3定义4职责5管理内容5.1投保程序5.2保险理赔程序6记录1范围本办法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医疗服务、补偿等,分散公司的事故风险而制定。

本规定主要依据天津管理要求制订了天津市施工项目办理、执行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天津市内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及拆除活动。

公司其他地区项目部(除天津地区)可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2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3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2.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部分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安管

第 1 页共 1 页

2002601号3定义施工人员(即被保险人)指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

4职责4.1公司市场品牌部负责将相关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通知所属项目部。

4.2法律事物室负责保险合同的审查备案及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

4.3公

10、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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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 (1)

第一节接受报案 (1)

第二节初审 (5)

第三节现场查勘(调查) (7)

第四节确定保险责任 (11)

第五节立案 (13)

第六节核定给付 (14)

第七节赔款理算 (17)

第八节缮制赔款计算书 (23)

第九节核赔 (24)

第十节结案处理 (26)

第十一节理赔案卷管理 (27)

第二部分专项赔案处理 (29)

第一节拒赔案件 (29)

第二节预付案件 (30)

第三节有道德危险的疑难案件 (31)

第四节注销案件 (33)

第五节诉讼仲裁案件 (33)

第三部分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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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

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

第一节接受报案

依据“三个中心”建设的要求,95518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以下简称“95518”)为接受报案的中心,客户报案或公司员工帮助客户报案,均通过95518进行。

一、报案记录

95518专线接线员接到报案时:

(一)询问案情

主要询问:

报案人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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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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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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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审核:批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编制日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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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审核:批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编制日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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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 10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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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

实际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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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讨论这样一种类案:在“施工企业——大包工头??——小包工头/供应商/借款人”的建设工程施工主体结构中,大包工头以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的发包、租买或借贷行为,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还是应当由大包工头个人承担责任。

一、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类型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所提出的一个概念。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比较认同的界定为:实际施工人特指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及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自然人,故包工头可以成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农民工个人。[1]为便于叙述清楚问题,本文所讨论实际施工人,限于包工头个人。另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者内部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但为了行文的完整性和进行比较需要,亦一并纳入讨论。

(一)项目经理与内部承包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与施工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项目部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项目部经理对外法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