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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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相关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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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售房单位)和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与住房所有权人应当签订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合同,界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售公有住房未签订维修管理合同的,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签合同。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住户共用的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公用门厅、内天井和设备层等。

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小区、组团或者单幢住宅内,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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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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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售房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分配条件又为其调整住房的,可予以换购。第三条职工换购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执行职工所在单位的分房面积标准。第四条职工换购后的原住房,由提供换购住房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换购单位,下同)购回,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职工换购住房时,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购房折扣政策如下:(一)工龄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按现购住房认定的职工购房工龄予以折扣;(二)现住房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不计算现住房折扣;(三)付款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属一次付清房款的,计算一次付款折扣,反之,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第六条原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换购单位支付给换购职工;现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购房职工向换购

Eeoneg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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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

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

Eeoneg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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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

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

售后快速响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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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修订流程文件 制度名称 出自部门 原制度名称 售后问题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质保部 售后问题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拟定人 版次 制度级别 会签意见稿 赵军 第一版 二级 指令:请按以下收文部门传递,每部门 4 小时,最后签署意见的部门负责将该制度返回起草部门 收文日期 收文部门 质保部 制造部 物流部 产品部 项目部 销售部 采购部 副总经理 意见 部门领导签字 返文日期

文件编号No:WTH-I-QA-0054/CN 新品样件管理办法 版号Rev/日期Date:01/2015.08.01

批准:

修订: 校验 : 审核: 王杰 Appr by批准: 2016年7月6日 Issue发布 Date日期 2016.7.6 Description of change更改描述 第一版 Cancels or replaces 取消或替换 相关文档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准则

1.新品样件完成后需快速进行质量检查。

2.对新品样件进行检测时要符合标准,满

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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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及国家体改委《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体改规〔1997〕8号)、市政府《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沪府办发〔1995〕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幅度

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是:按不同的住房类型,采取不同的提租办法,具体如下: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根据《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租金水平提高50%。原承租户按此办法计算月标准租金后,以该户1996年月上限租金×155%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暂不计收。

关于公有住房案件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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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关于公有住房案件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

一、 审理涉本区公有住房民事诉讼案件纠纷基本情况 自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对五年期间我院受理的300件公有住房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发现,公有住房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公房租赁合同及效力认定、公房承租权、公房使用权、相邻关系、居住权补偿、公房拆迁补偿款等领域,其中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占75%,公房居住使用权、居住使用权补偿等案件占15%,相邻关系、排除妨害及物权保护等案件占10%,通过对上述案件类型分析,主要存在如下突出特点:

(一)公有住房纠纷案件具有较强历史和政策性

与普通商品住房纠纷案件比较而言,公有住房案件纠纷的标的物是公有住宅,公有住宅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性质,公有住房租赁、使用、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处理带有很强政策性。就不同区域、性质公房租赁关系而言,不同地区政策规定亦不相同,承租人资格、租赁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部分公房涉及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人员安置等特定阶段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权责不明,法律关系复杂。不同区县对公房的管理政策差异,导致不同辖区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类

似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二)公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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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限公司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 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2. 家住(户口)在桂林市城区外;

3 .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

第三条 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

⑴ 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

第四条 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第五条 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第六条 办理流程

1 ) 桂聘人才网(

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审核→总务部领导批准→经办人办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执行。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桂林------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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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