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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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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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

南京垃圾费征收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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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垃圾费征收办法问答

垃圾费征收办法问答(一)

2008-09-04 09:49:55

1、为什么要颁布实施第266号政府令? 我市从1994年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收费方式落后,征收率一直不高,长期存在守法者为违规者“埋单”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环境质量,也有失社会公平。随着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传统的收费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市民快节奏、高效率、个性化的生活。为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多年来反复建议或呼吁,希望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改变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为适应市民的需求、响应群众的呼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过2年多的考察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终于形成了《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第266号政府令形式颁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按照“科学、高效、便民、公平”的原则,在没有调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创了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取的新模式。

2、为什么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以每年7%的速度递增,目前日产垃圾4000吨,年产量已经达到150万吨。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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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街巷、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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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 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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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2005-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长春市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长府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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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政府令

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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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

太空垃圾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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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垃圾处理方法探究

目前太空中的垃圾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严重威胁到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的安全。据科学家推算,在太空中与一个几厘米大小的垃圾相撞时释放的能量相当于与一个时速100公里的保龄球相撞所释放的能量。此外,地球低轨道中藏有大约1900多吨的垃圾。大多数垃圾都是废弃的发射器和卫星,躲过这些垃圾不会有太大困难,但是这些太空垃圾与其他垃圾相撞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比如,经过一系列相撞后,这些太空垃圾就变成许多更小的垃圾,撞上它们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更糟糕的是,这个过程永不停止。科学家对太空垃圾废弃后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很多探索,以下是科学家分析这些垃圾可能的处理方法。 1、进入“轨道墓地”

如果任务控制员及时探测到人造卫星存在的故障,他们会将仍处于功能正常状态的人造卫星点燃其发动机,抵达被称为“轨道墓地”的太空区域,该太空区域位于人造卫星最初飞行平面数百英里之上,这样将避免邻近的太空人造卫星可能遭受的损害。

这就是地面太空任务指挥人员如何处理通信卫星“雅特5A”的方法,该卫星在操作12年之后,今年1月15日它出现了无法探知的故障,目前该通信卫星处于太空漂浮状态,在距离地球表面35888千米(22300英里)的太空轨道平面移动,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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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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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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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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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

农村垃圾处理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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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寨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总体规划

(2011-2015)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各县必须建立

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治理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11〕12号)和《泸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总体方案》要求,特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为宗旨,不断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健全环卫队伍体系,构建运行保障机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无害化处理,通过实施农村垃圾有序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卫生状况,努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农民快速走上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治理目标。 (二)工作原则。

1.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则。全乡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改善和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

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