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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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省级重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管理以实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为首要任务,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争比进位,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年度动态综合排
名和分类指导情况为基础,提出纳入省级重点管理县名单,报经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重点管理。
第五条 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一类县中,根据影响“双降”目标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确定2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在二类县中确定3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在三类县中确定10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全省共确定15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
第六条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被“一票否决”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6-03-31 【实施时间】2016-04-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文 号】黔人常备〔2016〕6号
【标 题】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
最新2016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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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法规标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9-22
颁布单位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法规标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9-22
颁布单位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
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品和器具(以下简称药具)。
第三条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药具的计划、调拨和统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信息化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四条本省户籍的育龄夫妻和外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免费获得药具。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省药具管理站和市、县、乡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服务站(或计生办)(前三者简称省站、市站、县站)。
第八条省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290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
论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人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授权证书号 专利类型 资助类别 申请人类别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申 报 材 料 专利申请日 所属技术领域 申请国别 (签章) 年 月 日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PCT □ 授权后资助 □ 受理后资助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 □ 个人 □ 大专院校 □ 科研单位 □ 工矿企业 □ 机关团体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 □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未实施 □ 自实施 □ 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实施方式 □自实施并许可他人实施 □ 转让 上年度产值(万元) 上年度缴税额(万元) 专利实施 情况 专利实施效益 本年度产值(万元)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专利技术贵阳展示交易中心 □ 同意 □ 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