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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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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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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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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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财资?2010?127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

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6-《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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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

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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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企收购民企必须经过审批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

之一,收购行为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二、

评估结果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评估,那收购就是不合法的。若涉及到政府财政出资问题,政府预算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6-《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 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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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

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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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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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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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几年来,财政部一直依照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来办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和并购重组事项不断出现,在资产转让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三是现行规定不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形势;四是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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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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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