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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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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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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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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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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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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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2、 本办法适用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向谁申请注册:

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现在主要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申请) 4、 必须注册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后建立网上采购平台)。 5、 注册后的有效范围:

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6、 供应商诚信管理权限分配: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

质疑答复函及回执-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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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及回执

关于(采购人)(项目名称)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

贵公司关于 (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我们已于 年 月 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 ; 二、 ; 三、......。

若贵公司不满意本答复,可在接此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此复。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

质 疑 答 复 函 送 达 回 执

(采购代理机构)

你单位《关于(采购人)(项目名称)的质疑答复函》,我公司已收悉。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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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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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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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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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和持续性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遏制舞弊行为,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当以促进和提高建设单位有效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为基本职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行为。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