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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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公务车派车管理规定-OK
公务车派车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节约成本,有效利用资源,规范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确保车辆有计划、合理化使用。 二、 车辆审批权限
由管理部进行统一调度。 三、 车辆派遣应遵循的原则
1、优先满足围绕生产急需用车部门,。
2、一车多办事的原则,同路分流,合理调配一般事务尽量以电话方式处理问题。 3、各部门派车应提前4小时申请,接待客人应提前2小时申请。(立即用车立即出车的各单位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次。)
4、用车人员应按时返回,司机与乘客相互督促,超过候车时间的人员自行乘坐公交车返厂,司机一律不再候车。 5、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给管理部主管,否则司机不予候车。 四、车辆管理作业内容:
1、公司的公务车辆(E1XC59,粤BB-1G45, 苏UC-278,苏ETZ148,苏E-62046,五台)均由管理部专职人员派遣。 2、每台车辆备份钥匙一份存放于前台指定的纸盒内,用车完成后钥匙交于前台进行管理。 3、管理部专职派车人员必须做好用车登记及单据归档管理,单据是司机月终油卡审核的依据。
4、统计司机出车数据时,以部门为单位统计,计算各单位用车情况所产生的金额,直接列入各部门经理级考核成绩。 五、派车作业流程规定:
1、申请用车流程:申请人
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06162929
公务车管理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务车是指执行公务的各类非营运机动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公司接待用车;
(三)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室公务用车;
(四)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由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下同)负责管理,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行车里程补贴、维修保养、年检等管理工作。
稽查专用车由稽查部门负责调度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原则上由车辆保管人驾驶,特殊情况,办公室可以临时调配驾驶员。
公务车管理
第六条 推行公务车驾驶员值班制度,办公室负责公务车驾驶员值班安排、监督、考核。
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员应按单位指定停地点停放车辆,非值班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驶离指定停放点。
公务车驾驶员休假、请假期间,未临时调配驾驶员的,公务车应停放在各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并将车辆证件、钥匙等交办公室保管。
第七条 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报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黄各庄镇人民政府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驾驶员驾驶指定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每台车辆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税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乡党委书记、乡长统一调度。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昭阳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直接派车;区以外公务用车,报书记、乡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
乡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照车辆情况报书记、乡长审批。
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区内每月结报一次;区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黄各庄镇人民政府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驾驶员驾驶指定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每台车辆均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