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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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2007-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闽政〔2007〕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 “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 “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
查勘费使用管理办法1
车险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理赔费用的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与核算,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经营数据的真实性,防范公司运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
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
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
(一) 公估费、检查费、待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
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
(二) 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者出具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三) 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公司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以及其他费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四) 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
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看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 其他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