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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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公积金贷款额度
赤峰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贷款最高额为55万元,个体私营小企业,贷款最高额为40万元。
1、推出“亲情贷款,亲情支取”政策。父母、子女互为对方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支取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但缓解俩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政策困境,同时为年轻人开辟了一条养老敬老的绿色通道。
2、适度放宽补缴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因缴存余额较低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职工,允许其进行公积金补交,补交条件由原来的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缩短为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贷款额度亦有所提高。
3、增加参与还款人。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以申请增加参与还款人,参与还款人工资可列入还款人工资额度合并计算。
4、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20倍。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 件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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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东莞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项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采用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设定的抵押物应一致。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条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应当同时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淄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手房)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号 坐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购建住 房情况 房屋类型 房屋形式 单价 购房合同编号 自筹资金 贷 款 申请金额 申 请 申请期限 元 元/ ㎡ 占房价金额的 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 证件名称 单位电话 证件名称 单位电话 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余额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 □其他( ) □期房 □一手现房 ㎡ 交房日期 房屋价格 年 月 日 % 元 大 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 写: 元 月 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 系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收入 元。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借款申请人配偶 系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收入 元。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
贷款流程图
一手房
借款人购买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过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不需要单独提供抵(质)物,可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凭经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过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购房所在地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交件。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售房方帐户。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二手房
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
淄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手房)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号 坐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购建住 房情况 房屋类型 房屋形式 单价 购房合同编号 自筹资金 贷 款 申请金额 申 请 申请期限 元 元/ ㎡ 占房价金额的 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 证件名称 单位电话 证件名称 单位电话 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余额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 □其他( ) □期房 □一手现房 ㎡ 交房日期 房屋价格 年 月 日 % 元 大 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 写: 元 月 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 系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收入 元。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借款申请人配偶 系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收入 元。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使用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
3、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4、到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5、到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1、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将向各单位打印寄发公积金对帐单,详细载明每位职工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可通过各自单位查询;
2、职工通过点击我市住房公积金网查询。若职工在输入个人身份证查询时出现问题,可随时到中心咨询并及时处理,管理中心网址。
3、职工可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