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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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
号)(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深交所基金业务指南20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部 二零一四年十月修订
本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定期报告、分级基金配对转换事项、跨系统转托管、募集份额折算事项、修改托管协议、调整信息披露负责人、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等公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审核”,对事后审核的公告,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查询到巨潮咨讯网刊登确认回执后,即可发送给报刊。 二、调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业务办理方式,基金需要开通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的,基金管理人不再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提交业务申请,应于开通日前一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提交申请表。详见 《关于调整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三、修改以下申请材料模版:基金发售申请表、基金上市申请书、基金净值揭示申请、基金净值传输指定交易单元测试申报表
四、取消《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服务协议》,新增《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每家基金公司从即日起新发基金时,应于发行前和我所签署该协议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提交,该协议以基金公司为单位签署,每家公司仅需签署并提交一次。
五、分级基金折算业务中,申请材料取消“托管人确认函”;取消“分级基 金折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关于发布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通知2012-07-07 18:18:45 来源: 网易财经有1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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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本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08〕130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证上〔2006〕143号)、《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证上〔2009〕20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
第四十期深交所董秘考试重点
第四十期深交所董秘考试重点
2015-03-26 qhxsina + 关注献花(0)
历届重复几率较大的题目如下:
1、 上市公司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 本所在收到独董候选人五个交易日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4、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秘。
5、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聘任董秘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内将资料报送本所。
6、 董秘离职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在监事会监督下移交文档。
7、 董秘空缺三个月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8、 审计截止日和签协议日不得超过6 个月 9、 停牌期间,每 5 个交易日公告一次。
10、 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召开年报说明会。 11、 2 个月未披露年报,退市。 12、 业绩预报偏差不能超过20%
13、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深交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
深交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与前述对象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前述对象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董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注: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投票权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左 深交所主
深交所第19期董秘培训考试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期拟上市公司董秘培训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5分)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
A、两年 B、三年 C、一年 D、六个月
2,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如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以上,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A、5% B、10% C、20% D、30% 3,上市公司需在报告期结束后2个月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是:( ) A、年报 B、半年报 C、一季报 D、三季报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 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
5,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A、二个月 B、三个月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深交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
深交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与前述对象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前述对象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董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注: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投票权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左 深交所主
深交所核心与部分业务物流相关上市企业
深交所上市的A股公司的物流有关的企业名录
核心业务物流相关企业(深交所A股)
深交所上市的A股公司的物流有关的企业名录
有限公司 000014 000024 000029 000031 000036 000038 000040 000042 000043 000046 000150 000402 000502 沙河股份 招商地产 深房集团 中粮地产 华联控股 深大通 宝安地产 深 长 城 中航地产 泛海建设 宜华地产 金 融 街 绿景控股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厦 39、42 层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 七楼 广东省深圳南山区蛇口工业区 兴华路 6 号南海意库 3 号楼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
3005 号深房广场 47 楼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 5 号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1 层 广东省深圳
深交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成果-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交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成果
一、历年研究成果
(一)研究报告
1.《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实证分析》,蒋学跃,2010年7月。
2.《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查处法律难点及其监管应对》,蔡奕、蒋学跃,2010年12月。
3.《上市公司治理的软法之治》,蒋学跃,2011年11月。
4.《影响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关键因素分析》,蔡奕、蒋学跃,2012年5月。
5.《董事会秘书制度:起源、现状与改进》,廖涵平、陈华敏,2012年11月。
6.《上市公司违规的内部举报人制度研究》,蒋学跃,2013年3月。
7.《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蔡奕、于忠泊、林志伟,2013年7月。
8.《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年度报告》,蒋学跃、彭兴庭、陈建丽,2013年9月。
9.《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年度报告》,蒋学跃、彭兴庭,2014年8月。
(二)研究简报
1.《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研分析报告》,蒋学跃,2010年1月。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重构与创新》,蒋学跃,2011年1月。
3.《监事会是必备的公司治理机关吗?》,蔡奕,2011年5月。
4.《什么样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蒋学跃,2012年3月。
5.《抓住关键因素和环节,推动民营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