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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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条例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天津市气象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发挥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四)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一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一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类别:保洁指南 点击数:38376 发布日期:2008-02-29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乐无忧天津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
天津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关于天津本土绿化养护的技术
天津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确保绿地养管质量,发挥好园林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002年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了修编《天津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任务。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的过程中,编写人员对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结合天津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在向区县园林部门和专家对初稿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初稿进行补充完善,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主持召开了本规程的专家审定会,在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9章及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树木的养护管理、宿根花卉及草花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草坪的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绿地养管分类分级、绿地养管质量标准、附录用词说明。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等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总则
1.1为提高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法律,地方法规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08月02日 17时00分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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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天津市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是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唯一的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一级社团。各高校团委经本校党委委托应对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汇总。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
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
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征求意见稿—城乡规划博客(061148aaaf1ffc4ffe47acee)
关于《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 》 公示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的落实, 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以下 》 简称《规划》 )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方案与各区县、各行业的“十二 五”规划及时进行了充分对接,形成阶段成果后征求了区县及相关委 办局的意见。 现将 《规划》 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恳请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自 2011 年 8 月 2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联系人:张馨予, 联系电话:23540820,联系邮箱:guiguanchu@061148aaaf1ffc4ffe47acee。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征求意见稿—城乡规划博客(061148aaaf1ffc4ffe47acee)
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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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征求意见稿—城乡规划博客(061148aaa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