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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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 号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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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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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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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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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安徽省高院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皖公通〔2005〕7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现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证诉讼活动经济高效,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故意伤害案(轻伤)是指伤害程度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案件。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
民间借贷
浅谈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金钱的身上有着极其敏感的嗅觉,可以在第一时间闻到哪里有钱生钱的机会,并且会自发地以最快速度奔向那里。股市、楼市、艺术品、黄金等投资市场已经以无数次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然而金钱在发挥其逐利本能的同时,往往也会被高额收益所蒙蔽,进而视风险为无物,一步步走向自我毁灭的深渊。如今,在中国大地上四处横行的民间借贷,便是这句话的最好印证。
“民间借贷”这个大家既陌生又熟悉的词汇随着民间借贷风险的日益凸显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一时间大家对民间借贷到底是不是高利贷,民间借贷是如何产生又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讨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我看来,现在民间借贷的问题绝不是讨论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给当前民间借贷定性其是否是高利贷这些低层次的问题这么简单。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既然民间借贷已经存在,我们就该追本朔源,探索民间借贷是如何产生,它的有何特点,又将如何解决。
那么何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第二章 第二章 婚约彩礼纠纷 第三章同居关系纠纷 第四章第四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纠纷 第五章离婚纠纷
第六章第六章 离婚财产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离婚债务的处理 第八章离婚后子女抚养 第九章第九章 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章第十章 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纠纷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
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
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法律参考
2015-01-04
作者 ‖吴旭莉,厦门大学法学院 来源 ‖《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经验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于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孙贤律师解读版
(二)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13.12.27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会议差旅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市高院民二庭分别召集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并征求了市高院相关庭室的意见,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 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包括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第四条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其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