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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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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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教授

关键词: 物权行为/要件主义/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容,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即物权独立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指出,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无法替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中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里,物权变动的规范将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对当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物权法的比较来看,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立法并完满地解决物权变动的一切问题的,就是物权行为理论。当前中国法学界对该理论的态度已经从完全排斥转化到部分接受,中国司法系统在某些领域也已经开始使用该理论的成果。但是,长期以来对该理论存在的误读和曲解没有彻底清除,并且时有新的误解出现。因此,对该理论进一步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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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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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目次: 一、概说

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行为是什么?

(二)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和阐释 (四)物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五)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四、物权行为理论纷争的评说 (一)就批判而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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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应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概说

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系统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制。对这一理论,日本民法未予明确采用,但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全面继受。所以,在台湾学者的著作中,我们很早就知道了“物权行为”,但仅限于某些概要的论述。由于信息渠道的阻隔,更是由于研究这一问题之必要性的缺乏,物权行为理论长时期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重视。至1989年梁慧星教授发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文并作否定性结论后,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渐受青睐,但掀起研究热潮,却是90年代后期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上议

物权行为理论辨析_谢怀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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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怀 程 啸

内容提要:物权行为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学者正是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具体法律行为形式中才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的地位。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只是全部物权行为理论中很小的一部分,它们是针对发生在买卖、互易和赠与等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行为而提出的理论。因此不能把否定“买卖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观点发展成为否定整个物权行为的观点。某种行为为无因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关键词: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1〕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有的人在争论我

国民法是否承认(尤其是未来的物权立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2〕有的人在研究物权行

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两者兼有;〔3〕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应当承

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的问题。

〔4〕初步统计,1994年至2001年在全国各类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以“物权行为”为题的论文近

·89· 〔1〕〔2〕〔3〕〔4〕参见金星:《浅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几个问题》,《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

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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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进路

租赁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无论是出于利益权衡上的需要,还是用益物权体系重新确立的考虑,将租赁权界定为物权都有其必要性。明确租赁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一用益物权,并将公示公信原则引入其中,不仅破除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障碍,使用益物权体系重构成为可能,也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开辟了道路。

关于租赁权性质的问题,在学术界历来颇受争议。到底该采“债权说”,还是“物权说”抑或“债权物权化说”众说纷纭,一直难有定论。针对这一局面,笔者仔细梳理了一些学者对租赁权基本内涵的解读,在明确概念和对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对租赁权的属性进行界定,试图明确租赁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以探寻其物权化的进路。

租赁权的本质内涵

1 租赁权的基本含义

对于租赁权的基本含义,郑玉波先生将其定义为:“租赁权指承租人依租赁契约所取得之权利。”林诚二先生认为:“承租人依租赁契约所取得之权利为租赁权,其内容在于租赁物之使用、收益。”史尚宽先生指出:“承租人之权利为使用收益权,包括为使用收益必要之占有之权利,此等权利总称为租赁权。”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并不能发现明显区别。但有学者已经从对众多概念的研读对比中发现了在定义租赁权时所存在的两种不同定义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的差

中国是否应该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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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将实施史上最严的控烟法案。禁烟范围大幅扩展,包括餐馆、旅店、KTV在内场所都在禁烟范围之内。概而言之,“凡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虽然该法律的出台和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我还是很担心:禁烟呼声如此之高,渐有成为“政治正确”之势,以至于人们忘记了更重要的事情:个人权利。

从身体健康的角度看,吸烟确实有害。这不能成为禁烟的正当理由:熬夜同样损害身体健康,政府却无权为民众制定作息规律;过量食盐容易得心血管疾病,法律也不能规定炒菜的用盐量。从长远看吸烟确实有害健康,可是烟民愿意用短期的愉悦去换取,这是无可厚非的。每个人拥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即便外人看起来是自戕自害,也应该得到尊重。

呼吁禁烟的人说:吸烟不是个人的事情,因为二手烟损害他人健康。这就需要对吸烟和不吸烟者的利益进行界定。在一个烟民家中,即便他的吞云吐雾有多么失礼,也不会有人让人有权让主人掐掉烟蒂;相反,如果主人不允许来客吸烟,那么这个场合就变成“无烟场所”了。可见把禁烟理由归结在健康角度并不能解决问题,关键要看产权。

政府出台法律规定的餐厅、网吧为无烟场所,事实上它们所都有明确的主人。商家有权确定经营场所的环境,吸烟还是非吸烟,一切应由商家说了算。如果允许吸烟

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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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进路

租赁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无论是出于利益权衡上的需要,还是用益物权体系重新确立的考虑,将租赁权界定为物权都有其必要性。明确租赁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一用益物权,并将公示公信原则引入其中,不仅破除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障碍,使用益物权体系重构成为可能,也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开辟了道路。

关于租赁权性质的问题,在学术界历来颇受争议。到底该采“债权说”,还是“物权说”抑或“债权物权化说”众说纷纭,一直难有定论。针对这一局面,笔者仔细梳理了一些学者对租赁权基本内涵的解读,在明确概念和对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对租赁权的属性进行界定,试图明确租赁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以探寻其物权化的进路。

租赁权的本质内涵

1 租赁权的基本含义

对于租赁权的基本含义,郑玉波先生将其定义为:“租赁权指承租人依租赁契约所取得之权利。”林诚二先生认为:“承租人依租赁契约所取得之权利为租赁权,其内容在于租赁物之使用、收益。”史尚宽先生指出:“承租人之权利为使用收益权,包括为使用收益必要之占有之权利,此等权利总称为租赁权。”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并不能发现明显区别。但有学者已经从对众多概念的研读对比中发现了在定义租赁权时所存在的两种不同定义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的差

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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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摘要】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虽然不少学者否定传统民法的存在,然而,传统中国法律场域中所存在的民事调整对象、民事调整手段、民事表现形式和民事具体制度等方面,无疑表证出传统中国民法存在的事实。 【关键词】传统中国 民法 存在 肯定说 否定说

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中外学术界曾长期争论,尚无一致看法。台湾学者潘维和先生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把中外学者的种种意见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民刑合一说”、“民法与礼合一说”四派。后三派实际上都认为传统民法是存在的,但对传统民法是不是发达,则莫衷一是。撇开是否发达这个问题不谈,后三派可大致归为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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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会发生地方债务危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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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危机问题

LUNTAN论坛

2010年

10期

26争 鸣先,地方负债率过高,且新增负债有增无减。通过审计调查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截至2009年底这些地方的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2.79万亿元;2009年以前形成的债务余额为1.75万亿元,当年新增1.04万亿元;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其次,财政使用效率低,无法偿还债务本息。在新增债务中,仅有8.92%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还有相当部分用于建设2008年前已开工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也就是说,借债主要用于基建项目投资,而这部分的投资无法产生收益。长期以往,地方政府无法偿还银行本息,一轮地方债务形成的银行坏账潮可能到来。通常来说,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办法或者是继续借债,或者是提高债务投资收益。2009年我国首次在全国

范围内发行地方债券2000亿元,利率

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由于由中央财

政间接提供信用,因此信用与利率接

近于国债。而今年地方政府债券第一

期286亿元、第二期152亿元,于6

月21日发行计息。

继续发行地方债,扩大债券发放

规模恐怕是大势所趋。必须引起注意

的是,我国发放地方债存在制度陷阱,

地方债发放规模不大,

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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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

1985年,原告庄某甲建造了案涉五间房屋。1994年4月6日,庄某甲与他的二弟被告庄某乙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庄某乙与被告庄某丙系父子关系。2000年2月12日,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丙又签订《房屋协议书》一份,将1994年4月6日《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并将约定的房款6000元改为借款,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新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庄某丙在原告房屋居住期间所新建的房屋作价5000元。后原告将上述6000元借款及被告所建偏房折价的房款5000元返还给被告。但被告拒绝腾出房屋,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2019年9月20日,高新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位于高新区某村的房屋为庄某甲所有;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案涉房屋。宣判后,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不服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1994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曾经协商将案涉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原告提交2000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庄某丙重新签订的《房屋

物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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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

韩强

? 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

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 物

? 权利及其体系 ? 物

? 能为人所支配

?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身与物的关系问题)

?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强调独立的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 ? 关于重要成分(wesentliche Bestandteile) ? 1、凡物的成分,不毁坏或者在本质上不改变其中任何一个成分就不能相互分离的,

不得为特别权利的客体。

? 2、为建造建筑物而加进去的物,属于建筑物的重要成分。

? 3、一个以批量方式生产并装入汽车的马达,不是小轿车的重要成分。 ? 4、相对概念:一般成分(einfache Best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