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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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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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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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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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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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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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

(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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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摸清家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领导

各项财产物资的经常性盘点,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盘点。年终的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计划安排,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资金归口管理原则,资产清查分别由各营销部、仓储部、设备能源部、行政事务部、物资计划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归口部门牵头,有关部室、分厂参加,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查。财务、审计、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按差错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营销部负责发出商品、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二)物资计划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技术开发部等部室负责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三)仓储部负责原材、燃、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产成品的清查、核实;负责发货运费结算款项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四)设备能源部负责生产用设备的清查、核实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前及在建技改项目的清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行

政办公用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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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和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国有企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1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办法的临时用电是指在国企各单位管理的区域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基建、临时性宴会设备、设备维修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

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称为临时用电线路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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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

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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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

(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 (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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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鲁国资收益【200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