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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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
1.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名仅负一般形式审核义务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核对的内容包括汉字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刷卡消费-签购单-一般形式审核义务
案情简介:2006年,袁某以其无密信用卡被他人在科技公司刷卡消费1.1万余元为由,诉请科技公司赔偿,并以银行未履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的培训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在申办信用卡时未设定密码,仅凭签字授权支付,故对持卡人签名笔迹的核对成为科技公司的审查义务。在审查签名一致性时,科技公司作为普通商家,其所负注意义务应系一般程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其收银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能力,过于苛刻,亦与信用卡安全简便快捷的使用目的不符。本案POS单上均有袁某签名字样,且该字体与袁某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预留签名无明显差异,袁某未能提供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就无从判断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相符,故应认定科技公司收银员已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对袁某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袁某损失承担责任。判决驳回袁某诉请。
实务要点: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
1.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 ——当事人之间出于短期融资需要,而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协议转让及回购等安排,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标签:股权转让-合同性质-股权回购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就受让实业公司所持公路公司49%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回购条款。嗣后,实业公司以该股权转让实为企业间借贷为由主张无效,并提供了由其拟稿,呈交国资部门的请示函,显示实业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以股权转让及回购方式借款。庭审中,投资公司按法院要求提供了该文件原稿。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提供的请示函虽载明股权回购系其“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借款的背景事实,但该函系实业公司单方起草的请示稿件,未经投资公司确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投资公司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主动提供该份材料,但其称系按法院要求提供,并不因此当然代表其对该文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可。鉴于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审中实业公司亦未提交新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实业公司关于以此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借贷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况且,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并非以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
1.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 ——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假贸易
案情简介:2008年,材料公司为向实业公司融资借款,采用代理采购方式,约定实业公司代理贸易公司向材料公司采购钢卷,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查某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买入单价每吨8015元,卖出单价每吨7800元。同日,实业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实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在实业公司依代理采购协议向材料公司、贸易公司、查某追索垫付货款2000万元时,材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提出本案代理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同一日高买低卖完全违背商业常理。在钢卷买卖不存在专营或限制经营,材料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亦不存在联系沟通障碍的情况下,贸易公司额外支付代理费的循环采购行为显然违背交易惯例。本案证据链证明,案涉钢卷买卖,是材料公司、实业公司、贸易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融资交易。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核心提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核心提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释〔200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办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
公布裁判文书。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
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
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
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
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
规则摘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质流押合同条款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质流押合同条款裁判规则汇编
1.流质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权及变更约定有效——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2.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4.借款期限届满前以抵押物抵债约定,构成流质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5.名为购房实为融资担保的合同,可以显失公平撤销——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当事人可申请撤销。6.到期未偿,抵押物交债权人执行,该流押约定无效——依《物权法》等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7.基于不合法流质条款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不予执行——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虽具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