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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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1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文章主要介绍作业场所健康危害有关规定,是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文章主要介绍作业场所健康危害有关规定,是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
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对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复审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标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可在“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复审机构要结合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点查找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违反资质证书规定,违反培训大纲要求,档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费不规范,乱发文、乱办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
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对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复审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标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可在“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复审机构要结合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点查找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违反资质证书规定,违反培训大纲要求,档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费不规范,乱发文、乱办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管一 2009 6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3月下旬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连续发生5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1人失踪、4人受伤。这5起事故分别是: 3月24日,山西省交口县一非法盗采铁矿发生窒息事故,导致4人死亡。
3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智豪砂石场,在装药过程中违规操作并突遇雷电,造成电雷管起爆并引爆炸药,导致现场8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3月28日,中国五矿集团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井下掘进作业面突发涌水,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涌水量达到
2.6万立方米,导致井下22名作业人员中8人失踪。
3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吊溪岩石材矿山,在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部分山体崩塌,导致现场作业的7人中4人死亡,3人失踪。
3月31日,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峰云公司鼎峰锰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这5起事故暴露出部分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彻底;二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各项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