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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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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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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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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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

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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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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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 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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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意见

为有效地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盲目增长,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状况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内陆渔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近年来,我区内陆捕捞渔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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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机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据统计, 2005年到2009年初仅4年多时间,全区内陆捕捞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就分别增长了1.64倍和2.69倍。内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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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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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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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1 /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桂办发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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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

[1998]31号

时间:1998-5-12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彻底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努力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时,也要强调抓自己的优质产品,主导产品,强调面向市场,强调抓好企业内部的全面整顿。在继续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基础上,现就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小型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

第一条 自治区桂发〔1996〕16号文对小型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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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57号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联系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57号)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联系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联系点是全国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是各联系点应尽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特强调以下几点:

一、 一、各联系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联系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要有专人负责,对信息要注意筛选,提高质量,特别是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杜绝失实。

二、 二、根据国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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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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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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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