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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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国家保密、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情况,协调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
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军工企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6、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
1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见附件1),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分级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设区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 11 号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
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
【法规名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颁布时间】 2007-12-12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
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统一管理,保障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统一建账原则。凡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拨付的款项、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其他资金、以及使用省财政厅“行政性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取得的其它收入,均由局机关财务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条 开支预算原则。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合理使用,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支出。每项开支须由用款单位事先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统一归口原则。局财务基建处负责统一向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编制申请预算和上报年终决算。年度各普查经费、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