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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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 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 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 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 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
一类地区范围包括
1、 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2、 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3、 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
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住宅 办公用房 旅馆 厂房及仓库 一类 240 150 140 160 80 二类 180 110 100 120 50 三类 120 50 60 80 30 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
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咸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主城区边界为东至横沟桥镇区范围,以自然山体为界;西以潜山等自然山体为界,北以斧头湖、淦河等自然水体为界,南以杭瑞联络线以及武咸快速路为边界(总用地面积为130平方公里)。
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城市
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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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
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即政发30号)即墨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即政发[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征收标准。
1.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管线60元,管道燃气管线18元,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5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中小学建设34元,合计每平方米183元。 2.非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0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合计每平方米66元。
3.非房地产建设项目还应缴纳给水配套费,其标准为:按所申请的日用水量或增加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一次性缴纳。 (二)征收范围。
1.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