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笔记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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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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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笔记
一、 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
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
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1、法的渊源: (掌握)
A、法的渊源学说: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和历史中对于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影响的事件和行为; 法的理论渊源: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法的效力渊源: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本质渊源,即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B、根据法的效力渊源解释,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联系,只有能够产生法的效力的规范,才能够被称为法的渊源,其次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无形式的法(惯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存在。
C、法的渊源的:
第一、有利于了解不同时期国家的权力配置情况及立法特点;
第二、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了解法的渊源能够促进对立法体制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掌握各种法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对于消除法的冲突、维护法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D、:(重点掌握)
根据法的效力渊源说,可以将法的渊源做如下分类:
第一、成文法(制定法)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三大特点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整理笔记
期中考试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施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5、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系。 7、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分为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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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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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西政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一.法学概念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产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 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研究对象
1. 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 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
1. 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 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 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1. 理论认识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 体现本质 适用范围 调整内容 实施方式 历史使命 法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权利义务的分离 暴力机关——国家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原始习惯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本氏族、本部落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
法理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 - 图文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 法的渊源的含义 理论渊源 -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立改废所根据的原理 西方法律“平等原则” 19西欧有关改革的立法 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 -专指历史上产生某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文化渊源 文献渊源 本质渊源 (文学渊源)有关法律的百科全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本质的根源 英国税法必须通过国会 自然法学中有关自然正义的学说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英国1215年大宪章运动,开创先例 法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法学卷和统编古罗马法 古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神学家们:法的本质归于上帝的意志 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的各法学学科的教材 效力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解释: 1、 立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
(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2、 司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二、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的渊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1、 其与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Word版)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 授课教师:朱苏力
第一讲 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 ............................................................................ 3 第二讲 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 4
什么是法律? ............................................................................................................ 4 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 5 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冲突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是正确的 ............. 5
第三讲 法律功能与起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