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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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实 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 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办 法,积极引导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对象入住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安置” 的原则;坚持 “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尊重民意、规范管理” 的原则;坚持 “让利于民、自由选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设城市新区。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产权置换。置换比例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
结构、房屋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0号令)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和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县市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盐政发[2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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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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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