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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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公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温政发〔20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八日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发展纲要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及省、台州市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发展纲要。
第二条 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公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温政发〔20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八日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发展纲要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及省、台州市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发展纲要。
第二条 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洛政[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依法、有序、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砂石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与河道清障、水土保持、滩涂治理、土地改良相结合,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社会效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办证、统一规费征缴、统一稽查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砂石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工作重点
(一)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
1.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实际情况,结合城市规划,对河道内采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划定禁采区、控采区和宜采区。根据采砂发展规划,制订资源整合计划。各有关县(市、区)要将河道采砂发展规划、资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应急办字[2013]9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
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应急办字〔2013〕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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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02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审批内容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嘉政发〔2009〕100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本意见所称历史建筑,一般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房屋、桥梁、涵洞、码头、河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留存的历史建筑数量越来越少,幸存的部分历史建筑破旧或毁损严重,地域特色文脉的正常延续、原有历史区域的文化生态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平台、公众参与政务的桥梁等方面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将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重大改版。为确保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综合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是展示我市对外形象、为市民提供服务的重要窗口,也是加强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途径。办好政府门户网站,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站信息能否及时更新并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内容保障工作是重要基础。各部门、各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见》(苏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3〕31号)和中共淮安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1 / 3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