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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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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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使用指导及资金划拨。

第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现场勘查及对维修资金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小区维修项目、维修所需资金以及业主投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物业所在地社区负责与街道、区住建、区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一起现场勘查,确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区消防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小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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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共同

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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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交存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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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首位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

承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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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进一步明确业主及市、区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承德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

二、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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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绩效审计

****年,市审计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展绩效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分别在报告上作出了重要批示。总结回顾此次绩效审计调查,我们主要做法和体会如下:

一、选题准确,调查充分,是做好绩效审计项目的前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市是新组建的地级市,到**年末,市区共计结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达**亿元,且从未接受过审计监督。考虑到该资金量大,审计又是第一次接触,对该资金的绩效审计调查在全省也是首次。不同于日常的财政收支审计,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审计组成员十分认真,到该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审前调查,了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关系到全市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的“养老保险”,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情况:(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沿革时间较长。1992年至1998年期间文件不断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涵盖建成区所有房屋,经历前后7年时间。(2)我市的特殊情况。我市是**年在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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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的基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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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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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

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表决。

一 、工程名称

建筑区划名称: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1、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 2、涉及的业主总户数: 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

(一)施工单位名称:

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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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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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是什么?〇是太阳,火红火红的太阳,带给我们温暖。

〇是什么?〇是各种各样的球,带给我们欢乐。

〇是什么?〇是盘子,带给我们美味的食物。

〇是什么?〇是笑脸,我们人人爱。

〇是什么?〇是八月十五的月亮,带给我们温馨。

〇是什么?〇是泡泡,带给我们乐趣。

〇是什么?〇是数学当中的零,表示什么都没有。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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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 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

(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臵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