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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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在 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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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
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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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从事经
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
提 要: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关 键 词: 民事; 执行权; 性质; 配置; 正当性; 论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3637( 2011) 03 -0099 -06
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这一论题直接影响对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正当性。对强制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论争及厘清
理论界关于民事
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拖欠赔偿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格式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男,X族,X岁,现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的应付生活: 元。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 年 月后每月应付的生活费 元。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包开劳仲裁字(2013)第23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自2012年8月15日始,每月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生活费。根据XXX市发布标准,2012年11月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2013年11月前为1200元,2014年7月前为1350元,7月之后为1500元。据此计算,至2014年10月,被申请人应付26400元。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拒不主动履行,故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公司职工,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xxxxxxx
邮编:x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年x月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xx年x月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赔偿给xx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20xx年x月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
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1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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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法院能否对采矿权强制执行
法院能否对采矿权强制执行
内容提要:采矿权是用益物权,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本文以采矿权为例,探讨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探矿权、取水权、海洋渔业权。认为,采矿权的取得与转让均受制于特别法或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应当谨慎。 关键词:采矿权探矿权转让 法院 强制执行
2007年,煤矿企业甲与自然人乙因借贷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甲返还乙本金100万元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该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甲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现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其采矿权?法院强制执行中,甲方拒不提出转让申请,法院能否经过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取得基本上是依据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权利。 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权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 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