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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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 津政办发2012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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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 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

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

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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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我们在实际设计PPP项目架构的过程中,接触以及正在实操设计一些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的项目PPP架构,其中典型的包括一个中南地区建设改造湿地景观公园的PPP项目(方案已审议,各方在合同签署和执行前期准备过程中)、一个中西部地级市水库河湖旅游区旅游公路建设PPP项目(方案已审议)、一个西部城市公园(带中水景观湖)PPP项目(方案策划设计审议中)。

这几个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公益性特点,也就导致了融资难的问题。项目本底性质上都有这样的特点:初始投资较大但当地政府财政都不宽裕,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利息负担太过沉重(对于其中一个项目而言,因为项目推出时间的问题,2014年43文关于增量地方性债务的管理也是一个融资障碍);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和公益性特点强,本身没有收费机制或者本身收益太微薄,对于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BT、BOT等广义PPP下的融资模式也不可行。

综合考量之后,这几个项目方案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资源补偿型模式来解决,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其中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采用了直接资源补偿型模式;旅游公路项目采用捆绑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带中水景观湖的城市公园通过借鉴和引入生

非经营性城市道路采用BOT融资模式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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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BOT融资模式建设非经营性城市道路的

探讨

(liuxs)

一、引言

经过过去十年的开发建设,南沙区的道路交通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随着《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南沙新区又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作为城市发展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的战略性基础设施,现有的道路网络显然不能适应未来南沙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要实现“三年打基础、五年成规模、十年现新城”的总体要求,必须在最近五年内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突破,因此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显得尤为迫切。

要实现道路建设的跨跃式发展,必须解决资金和用地两大问题。对于用地问题,重点要解决用地指标和征地拆迁问题,用地指标已经得到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征地拆迁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制度创新来加以克服。接下来就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区道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资金、土地出让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我区地质地貌特点(地质条件差、河网密布)决定了建设成本高、资金需求庞大,单纯依靠这三个方面的资金尚不能完全适应建设需求,需要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道路的建设模式。

二、非经营性城市道路面向社会融资建设的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向社会融资比较常用的主要有BOT和BT

天津市公建节能标准准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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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前 言

为扩大我市实施建筑节能的范围,根据市建委建科教[2005]168号文件关于下达《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三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为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原则精神并参考了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吸收了众多专家的丰富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论证、修改而成。

本标准共分5章,包括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采暖、空气调节与通风的节能设计,电气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与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技术研究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至“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政协大厦8楼806室,邮编300040),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墙体材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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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1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天津市首个“公建民营”模式养老院运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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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个“公建民营”模式养老院运营调查

天津北方网讯: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已建和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也就是公建(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有,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提高公建(办)养老院利用率,增加老人住养人数。

根据规划,本市对投入使用的12家区级国办养老机构率先进行公建(办)民营改革。去年11月,武清区新建的第二养老院在本市率先开展了“公建民营”模式,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当中。公建民营养老院到底该怎样科学定位?公办养老院的公益性质怎样才能得到保障?民营机构如何科学地兼顾公益性和商业性,政府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和监管?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调查 1】

公建养老院,为何要民营?

武清区徐官屯街顾问张永,一有空就要到新建的武清区第二养老院去看看。原因是这所养老院跟他感情深厚,是他在担任街一把手时主持规划兴建的,养老院院长又是他实施竞聘选来的,为此,他总想到养老院多帮帮忙,多把把关。

“当时,怎么想起要建一所公办养老院?”记者问道。张永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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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2005-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津政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包括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 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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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2005-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津政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包括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 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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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1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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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宁发改基建〔2005〕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 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