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养发2011年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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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
冀人社发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新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新人社的见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人社发 2011 4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提出的“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 2011 6号)规定,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要加强
京人社养发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
[养老]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京劳社医发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
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
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
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渝人社发〔2010〕184号
渝人社发?2010?1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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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