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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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盐城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前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及用地已出让的规划设计要点仍按原审批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盐城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前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及用地已出让的规划设计要点仍按原审批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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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
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 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
述
概述
1.编制原则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2.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概述
3.有关事项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 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 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概述
4.内容和结构(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6) 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
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多层 建筑密度(%) 新区 55 旧区 60 新区 3.0 容积率 旧区 3.3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多层 新区 55 建筑密度(%) 旧区 60 新区 3.0 容积率 旧区 3.3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
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
亳政办〔20XX〕6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
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建委〔2005〕46号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1—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