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加强和规范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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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9]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9〕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3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问题。
(一)凡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许可和省环保局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文号鄂价费25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
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
咸宁地区、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实际中工作中,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频次和调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防疫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是法定的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疾病控制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各被检单位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3]32号
文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境保护局,各地、市、州、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0]16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与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排污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应按照
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废水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规定执行,其说明中第3条“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标准,仍按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鄂环管[1991]103号文,于确定上水单价收取排污费的通知》规定执行。超标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规定执行。 二、排污水费按《湖北省征收排污水费办法》(附件五)规定执行。当前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暂时确定为一个排污口只征收一种费,即征收了排污费,则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