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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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浅析
2013级在职法硕民法学课程作业论文
学 号:131921004
学生所在学院:福大法学院
学 生 姓 名 :陈俊云
任 课 教 师 :刘清生
教师所在学院:福大法学院
2014年7月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浅析
131921004 陈俊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对于盗赃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的问题,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一种折衷的观点,原则上不承认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也规定了例外。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等观念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办案机关往往不管赃物经过几手流转,也不论赃物是否系善意取得或有追缴必要,都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完全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损失。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成立要件、原因及原权利人权利救济方面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
一、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一:
2013年1月,江宁到正规的两手车交易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某买了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该自行车市场价1500元。2013年2月,江宁骑车出行时,邓斌发现正是自己一个月前丢失的那辆自行车,遂要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
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
摘要: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系基于真权力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则是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根据各国立法来看,占有委托物原则上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或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持回避态度。我国立法机关之所以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但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有范围限制,善意受让人取得的赃物一般不能由司法机关追讨。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人转让给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之后,究竟谁享有财物的所有权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这正属于民事法律的基本范畴,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难免是一大漏洞,《物权法》相关解释的制定和未来《物权法》的修订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关键词:善意取得 盗赃物 必要性 回
盗赃物_遗失物等脱离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
民商法
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应拜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荆,
、
丛,,
摘要对于盗胜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原则上不承认盗胜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也规定了例处
关健词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谓盗赃物指抢劫抢夺或盗窃之、
家民法首先规定了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有面偿回复制度如《日本民法典》第“,
,
从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及促进金钱,
赃物所谓遗失物指非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脱离原占有人,
条与无记名证券的顺畅流通出发对于不、
尚未成为无主物而规定。
盗赃物及遗失物、
,
如系占有人由具个性的金钱无记名证券又规定了不得请求回复的制度①瑞士民法第、
又不属于任何人占有之物
此二者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出售同类物的商人,,
。
同性在于
,
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
处善意买受者时。”
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条德国民法第,
条第项均规定金
,
而丧失占有
故此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
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钱及无记名证券纵违反占有之意思而其物《士民法典》瑞第定“
中与委托物相对被称为脱离物、
。
条第二项规,,
丧失者其占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
,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条
各国现行立法大
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取得不动产,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的运行。所谓的善意取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取得,即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
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我大学期间写的一篇参赛论文,得了奖金
【摘要】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上被规定为一种物权取得方式,它体系庞大,涉及面广,
可以说贯穿了整部物权法包括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限制,所有权且取得的特殊方法,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等内容。实践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确保社会资源充分合理的流动,实现物尽其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因该被提出来,而且应该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从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反思民法解释在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概念 构成要件 对抗效力 适用范围 民法学解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所谓善意取得也叫即使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源自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的是在动产交易中,原所有权人仅可就契约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对于第三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侵犯,这样便保护了新生所有权。但这还仅仅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初始形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的内容不断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困境(修改稿)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困境
摘 要:善意取得并不是物权取得的典型方式,它是对物权绝对突破之上的一种特别制度设计,我国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最终迎至了《物权法》的出台,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确认,但是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实践的理论争论从未停息。经过《物权法》确认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模式构造上进行了创新,但这一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的难点和问题,对此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于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
引言
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信赖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由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存在差异,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在不动产买卖交易中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日本到目前仍未在不动产领域使用善意取得,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早就适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国大陆地区的善意取得则经历了适用范围上从动产到不动产的扩大,这种法律制度的建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不断完成的。但是从《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来,关于适用该法律的解释却一直没有出台,造成目前适用中的困境,法律的正常运行是与法律解释密不可分的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看出:不动产善意取得有四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该不动产: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那么受让该不动产时到底是具体到那个时点呢?
一.善意判断时点的代表性观点分析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有登记说、申请说和受让说三种代表性见解,以下结合我国现行法对这些观点进行具体地分析。
廉某由赵某是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单独登记在廉某名下,廉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在赵某不知强的情的情况单独把房屋卖给杨某,杨某交了合理对价并且占有了房屋,但是在过户登记时,由于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备,房管部门未予办理。
经了解,廉某有丈夫赵某,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5月4日,杨某夫妇到赵某单位找到赵某,并向其核实其与廉某的身份关系。赵某表示其与廉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后杨某起诉在法院判决下办理了过户,赵某知道后要求再审。
在这个案例中“善意”的持续期间问题,合议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夫妇与廉某订立合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法学研究》第2005-4期第3页)
吴国喆
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试图以之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通行的观点是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一涉及物主权利的交易性法律行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可即时取得物上的权利。我国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这一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上,而对其与相关制度特别是与契约的关系则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集中从理论层面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要求,解析这一制度的结构,从而在立法层面能使这一制度恰当地潜入整个民法之中而不发生冲突。
一、善意取得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要准确把握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必须解析它的基本构造,而这无非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由此推导出其所欲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
1.从当事人角度言,至少涉及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和善意受让人,且这三方必须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如真实权利人的处分,根本无需善意取得,如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实质上为同一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
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
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54条第2款) 要件:
1、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2、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上设抵押
3、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 4、相对人为善意
二、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84条) 1、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 法律 敎育 网 3、质押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解108条) 1、债务人对留置物无处分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留置物
3、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导致此物被留置 4、留置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