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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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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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

四川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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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0〕218号

时间:2011-04-15 | 发布者: | 点击数:4470 | 来源: 办公室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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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国土资发〔2010〕218号 签发时间:2010年8月6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

附件:

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广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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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以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不超标准建设,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图设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再次进行工程变更。

合理原则,即技术方案合理和费用合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可控前提下,对合理的变更给予一定支持。

预控原则,对由于设计错、漏项而产生的变更,由工程部和承包人在红都公司要求的时限内,通过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比对提前发现,尽可能在开工前找出错、漏项并敦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

内控原则,即加强设计变更工作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严格变更提出及审批制度,保证变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变更依据

工程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项目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变更上报审批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附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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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农业科技园区,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市、县)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园区是广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建设要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为重点任务,以园区基础条件建设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四条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和“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要求。

第二章职责

—5—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广西农科院、农业银行广西分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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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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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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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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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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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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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