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不可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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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专业分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
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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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
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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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16财税36号文件(全文带附件)
“营改增”主要资料
2016财税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明细台账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销货单位 发票号码 代 开票日期 码 开票总金额 抵扣 月份 剩余 类别 天数 不含税金额 税额 抵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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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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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
财税〔2015〕78号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相关政策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的相关政策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适用对象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
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 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逾期抵扣凭证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可申请逾期抵扣的条件 1、交易真实发生 2、由于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比如丢失、人为
损毁等不属于客观原因类型)
四、可申请逾期抵扣的客观条件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 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 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 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 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四、可申请逾期抵扣的客观条件类型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
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 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 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 者擅自离
煤矿企业生产井巷增值税抵扣初探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煤矿企业生产井巷增值税抵扣初探
作者:罗军
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03期
【摘 要】井巷施工在煤矿企业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比重,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以后,企业与税务部门就增值税是否应该抵扣这一问题有较大的分歧。通过对煤矿企业井巷工程的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确定,可以对各项税款进行合理地征收,既能确保国家税源不流失,又能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对煤矿企业生产井巷增值税的确定,成为了国家税务机关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根据在煤矿区的工作经验以及对企业的了解,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煤矿企业 井项工程 增值税 抵扣 引言
煤矿企业的工作场所一般是在地下进行,这就决定了井巷工程要具备通风、运输、排水、供电以及行人行走、煤矿瓦斯治理的通道等功能,除此之外,井巷还是存放生产设备以及产品的重要场所。随着采煤工作面的不断迁移,井巷施工在煤矿企业的开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的资产中也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比重,通常情况下,井巷工程占矿井井下资产的50%以上,井巷的建设材料占井下材耗的60%左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