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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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正方一辩稿
各位评委、观众大家下午好!开篇明义,当今是指一个时间跨度,应该代表了一个价值倡导,而不是立即达到效果。死刑是一种刑罚,而中国的刑罚目的是通过劳动与政治教育改造罪犯思想,产生好的社会效应。废除这个过程,包括了变更司法过程、完善狱政等手段,让死刑最终不需要执行。从00年到10年中国判处死缓人数超过了被判死刑人数,并且随着文化教育普与和谐社会的步伐,我方鉴定认为废除死刑才能产生积极的刑罚目的和和谐效应。
第一、死刑它所固有的弊端破坏刑罚的和谐。首先,无可挽回的冤假案。死刑一旦发生误判、错判,任何错误都无法挽回,较之其它刑罚,在弥补损害方面是无法实现,缺乏纠正性是其无法消除的弊端。美国有研究表明上世纪死刑误判率高达68%,更出现通过DNA在二十年后翻案,其次,毁灭的人权。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与生命权是冲突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提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不可被剥夺与让渡于法律。死刑违背生命权,淡漠生命,它的存在是该受到人道主义的谴责。
第二、死刑由其他刑法替代,能促进刑罚达到和谐效果。因为无期徒刑具备死刑的功效,也能在保留原有优势下实现刑罚目的。联合国曾表明:找不到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死刑能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威慑犯罪。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无法被举证。死刑是
当今中国大陆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正)
当今中国大陆应不应该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1. 死刑侵犯人的生命权,不道德,不人权。
A. 过去怎么不谈道德/人权?
死刑的起源是因为战场的环境与过去人们对生命的轻视,并没有必不可少的价值。其持续多年是因为不重视生命与杀人偿命的想法根生蒂固,才因此让步给了国情。 B. 剥夺人的生命并不违宪。
但这不代表宪法支持死刑,如上面所说,这是过去向中国国情的让步。现在其存在于宪法中不代表永远的合理。 C. 杀人犯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
剥夺生命权是一种罪恶,为何要以罪恶来惩治罪恶,让牢狱中改过自新不是更好吗。
2. 死刑错判的危害很大。(错判的数据?)
A. 错判就应该谨慎使用死刑,跟废除无关。
错判只是一个例子,它代表了死刑这一无法挽回的刑法不科学/不人道的一面。它忽视了错判/犯人悔改/案件隐情/家属冷静后原谅等诸多因素,直接否定了犯人的一生,没有任何改过的机会,更别说他的个人价值与对社会能做的贡献了。
3. 死刑在当今中国的作用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A. 死刑有不可代替的威慑力。
不是死刑有威慑力,是死亡有威慑力。没有任何数据证明死刑更有威慑力。文明社会,真正有威慑力的应该是邢而不是死。法律威慑应该比死亡威慑重要。
4. 废除的死刑的成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死刑制度应该被废除)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
谢谢主席和各位评委,下面由我来做我方的立论陈词,我方的观点是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废除即取消,全部丢弃;应该的意思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这是一个包含客观规律并且体现全局和长远意义的名词。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废除死刑是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
第一、 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刑法学家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的根源在于其的人道性。人道主义的提出,对死刑的限制和衰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直接导致死刑的消亡。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被公认具有与生俱来性和不可剥夺性,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了人至高无上的权利,在一个善良文明保证人权的社会中,心怀宽恕永远比心怀报仇更加正面,更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二、 废除死刑将减少误判或冤狱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生命是具有不
可复制性的,死刑若错杀冤枉无辜的人,这就将导致无可挽救的后果,斯人已逝,完全无法补救,近年台湾的江国庆无辜被枪毙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无法挽回的错判冤狱是
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
废死VS不废
论点:
1、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被无期徒刑替代、终生监禁、 2、死刑以暴制暴、以牙还牙
3、死刑无法挽回、废死可减少冤假错案、 4、国际局势、文明趋势、废死正在进行、
欧盟废除死刑的理由、多次提议草案、“是对人类尊严和完整性的否定”、“在威慑犯罪方面,并没有额外的价值”,并指出“死刑执行後,任何错误都将无法挽回。
10、死刑的副作用
死刑的副作用多了:冤假错案中死刑的后果无法挽回。死刑使全社会沉浸在一种暴力文化中;而好多犯罪情节比他轻的罪犯早已判了死刑,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损害。 我国死刑程序还不合理.不科学.囿于我国的法制传统和历史文化,从观念.制度直到实践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惯常认识和做法,再加上持续多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所强调的\从重从快\。
14、赞成死刑的理由
第一,死刑是预防犯罪的有效办法;
第二,死刑比终身监禁经济一些;(功利性、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 第三,死刑是履行对受害人家庭道德义务的一种措施;
第四,执行死刑是为社会伸张正义。
“减少死刑并非意味着可以钻空子或漏洞,任何国家废除死刑的条件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司法
当今中国应该居安思危
课程:形势与政策
当今中国应该居安思危
——论当今中国所处的国际形势
1
前言
在最后一周的形势与政策课上,老师给我们分析了中国当今所处的国际形势,中国周边国家政局动乱的外因和内因以及中国南海问题等等,在这里我多方查阅资料,发表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同时也增强自己的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 一、如何看中国国际地位新变化
衡量和评估一国国际地位主要看两方面因素:综合国力和外部世界
(1)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上升。中国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现代化规律和本国国情有机结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与世界的关联度空前增强。中国广泛参与全球和区域合作,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007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2008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近22%。
(2)中国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力量。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为应对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形成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这些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对缓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
当今中国社会更应该培养民族荣誉感一辩稿
当今社会更应该培养民族荣誉感
谢谢主席,在座的评委与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当今中国社会更应该培养民族荣誉感。开宗明义,所谓民族荣誉感,是指一个民族基于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精神、价值取向、现实状况、未来走向等表示出的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而民族危机感则是让民众保持对现状的警醒和对潜在危机的忧患。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危机感同是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同样是促进民族发展的动力,二者在当今国家崛起进程中缺一不可。所以我方认为应该明确今天辩论的焦点不是民族荣誉感和民族危机感何者更重要,而是在当下所处国情中更应该侧重于培养哪一方面。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为何当今中国社会更应该培养民族荣誉感。
第一,从当下国情出发,民族荣誉感更为匮乏。那么不免要说一说,当今中国社会有怎样的一些情况。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2015年春节期间国人疯抢日本马桶盖的事情,消费者买回来发现全是中国制造。民族荣誉感的匮乏在这件事情上一览无遗。首先是消费者的思维惯性——进口好于国产,这样的消费理念使我们很多优秀的民族企业在商战中未战先败,美国强生收购大宝,联合利华控股经营美加净和中华牙膏??很多拥有专利或秘密配方却收益惨淡的国货被外企收购,专利和配方共享后,经过新一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
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
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
当今中国不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
尊敬的主席,问候在场诸位。 今天的辩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空置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完成后超过一定时间内未被出售使用的商品房和房屋所有者持有并超过一定时间段内未被使用的房屋。空置税就是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进行征税。我们辩题已经说明了今天的讨论范围是当今的中国。(我国目前在一线城市房价高企,存在不少开发商捂盘惜售和炒房团持有的未被使用的房屋,房价上涨势头依然猛劲,而房价过高导致想买房的买不起,是造成房屋空置的重要原因。今天衡量一个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应该实行,应考虑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否够有效控制房价。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在当今中国,房屋空置税知易行难。首先,对空置房屋如何界定与审查就是问题。到底房屋未使用达多长时间算做空置房屋?就目前网络上盛行的时间来看是12个月。但是,十二个月对于产房团和捂盘惜售的开发商似乎并没有约束力。就拿上海来说,今年3份上海房价环比上涨超过20%,仅仅一个月,炒房投机者就能够得到足够的利益手卖出。如果界定空置房时间过短,对于经常出差在外的住户又会有失公平。而且,如何审查空置房屋也是一大操作性问题。怎么查房屋是否空置并对其征税?
第二
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以房养老
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以房养老”
谢谢主席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辩论赛我方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以房养老’”。俗话说“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对老人而言房子住了大半辈子,都有感情了,只有留给下一代才安心。刚刚对方辩友已经解释过“以房养老”的定义,接下来我方将对辩题做进一步解释。“推行”即为普遍实行。我方认为“以房养老”并不能真正的对当今中国的养老制度进行补充,所以我方认为不应该推行,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基于当前国情“以房养老”的推行阻力大。“以房养老”要求老人对自己的住房拥有产权并且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否则老人亡故后子女便无处可居。并且房子的所在地地价要高,要知道银行可不会做亏本生意,这就导致大部分老人无法真正享受这个政策。并且“以房养老”的实施涉及民政局,房管局,银行等多个部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房地产评估不完善的条件下,如何保证这些部门行业公平公正地执行是个极大的挑战。由此可见,在缺乏实施对象,法律不完善的社会现实面前,“以房养老”的推行阻力重重,这样又何谈对养老制度进行补充呢?
其次“以房养老”的实施效果一般。早在2007年上海就曾试推行过“以房养老”,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年后被迫停办。对于老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贷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