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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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2 【实施日期】2001.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政治、经济、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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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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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卫生应急队员登记表上传至市卫生局应急办邮箱(cqwsjyjb@126.com)。 联系人:代茂利、石玥 电话:67706322、67739660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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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断道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计划性施工以及危桥隧紧急处置造成的交通中断(以下简称“因灾断道”、“事故断道”、“施工断道”和“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交通中断指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因灾断道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事故断道是指因交通安全事故、群体性稳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公路交通中断。
施工断道是指因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抢险)及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等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是指日常检查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通行安全时,立即采取紧急断道处置以防止发生
运行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公路交通中断。
第四条 国省道断道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