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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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建设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道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利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第27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招标
一、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详见《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只要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都必须招标。
3、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以下项目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的。
项目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以上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招标。 4、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等服务并非必须招标。 二、招标方式
1、“议标”是指一对一谈判,“续标”是指在项目发生变更或招标项目终止后的新项目中,原招标人直接与原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上均不属于招标行为。
2、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应报请审批、核准。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盒招标文件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4、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解约后,如果仍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人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果解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宁建招字[2009]4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投诉。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接受、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书面投诉的内容,分别不同情况将投诉件分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不属于违法情形的不同意见。
第六条 异议的处理:
(一)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异议及其答复的要求转交给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二)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书面答复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
建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
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2006/06/16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法规处 李冠新; 联系电话:6641580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据9部委23号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30号)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据9部委23号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30号)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 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 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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