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举报电话
“江苏省劳动举报电话”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江苏省劳动举报电话”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江苏省劳动举报电话”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中纪委举报电话
篇一:中央各部门举报邮箱及电话表
中央各部门举报邮箱及电话表
中央各部门举报邮箱及电话表
·网上投诉、举报前请参阅有关须知。投诉、举报、信访查询和回执由各有关群众来访接待单位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各种规章制度汇总
篇二:如何向纪检委写检举信
怎样写举报信容易被“相中”? 根据文中图示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格式”,举报信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首部应写明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以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
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涉
及的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身份、单位和电话,相关书证物证等。如果检举经济问题,要尽
可能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涉及账号和银行等。对检举的问题,要按类型、性质逐条叙述。尾部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调查处
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怎样写举报信容易被“相中”?杭州纪委网上给出样本 哪些举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记者29日从杭州市纪委获悉,今年前5个月,该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接收群众信访
举报3533件次,每个工作日约收到34个举报件。“
南宁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表
南宁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表 单位 青秀分局办证大厅 中山派出所 南环派出所 新城派出所 建政派出所 星湖派出所 青 秀 分 局 长岗派出所 河堤派出所 滨湖派出所 仙葫派出所 向阳派出所 伶俐派出所 南阳派出所 刘圩派出所 长塘派出所 兴宁分局办证大厅 朝阳派出所 兴 宁 分 局 兴宁派出所 解放派出所 公园派出所 邕武派出所 腰塘派出所 三塘派出所 办公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18号 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18号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29号 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7-1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南四里10-1号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3号 南宁市青秀区长堽路23号 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3号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8-1号 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175号 南宁市青秀区桃村路8号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伶秀路8号 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光明路1号 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新兴街36-1号 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长锦路8号 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8号 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42号 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西街6号 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西街6号 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42号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255号 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1号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11栋23办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通用8篇】
篇一:章 总 则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
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3-01-15
文 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
主 题 词: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1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为《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其中第二条第(一)项为劳动争议,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为人事争议。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
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证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目录
目录……………………………………………………………………………1 中文摘要………………………………………………………………………2 英文摘要………………………………………………………………………2 一、引言………………………………………………………………………3 二、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现状、特点……………………………………4 三、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的因素分析……………………………6 四、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证分析…………………………………8 (一)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指标测算………………….8 (二)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分析…………………11 五、结束语………………………………………………………………….15 参考文献..........................................................................................................16
1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江苏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证分析
统计041 丁卫东 指导老师 白先春
摘要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 图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的通知
苏安监〔2007〕19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省局组织专家对2001版《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江苏省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江苏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达标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证书及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发放
江苏省将军名录
江苏省将军名录
一、南通籍将军
01.陈炳德 (1941.07-,江苏南通人)济南军区司令员。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95年晋升中将军衔,2002年晋升上将军衔。
02.毛凤鸣(1942.10-,江苏南通人)沈阳军区副司令员。 03.严尔益(1941-,江苏南通人)南海舰队副政治委员。1990晋升海军少将军衔。
04.杨 彪 (1937-2000.11.17, 江苏南通人)北京军区后勤部副政治委员。1993年晋升少将军衔。
05.吴慰祖 (1932.11.13-,江苏南通人)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空气动力研究试验中心副主任。1999年中国工程院院士。
06.季广智(1936.05-,江苏南通人) 陆军指挥学院兵种教研室教授。
07.陈 达 专业技术少将(1937-,江苏南通人) 总装备部核试验基地研究所科技委主任。2000年12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08.陈锦彪( 1941.08-,江苏南通人)天津警备区政治委员。1993年晋升少将军衔。
09.陆凤杉(1939.10-,江苏南通人) 福建省军区政治委员。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10.邱祖余(1930-,江苏南通人)防化研究院副院长。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