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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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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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臵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 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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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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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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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

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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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个人贷款业

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

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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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严格按照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必须贯彻逐笔面谈面签制度;必须坚持“四真实”原则,即真实的身份、真实的交易背景、真实的借款用途、真实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出账前审核、贷款出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个人信用贷款及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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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六条 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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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

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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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臵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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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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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有效控制并购贷款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我行并购贷款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推动技术进步及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

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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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 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 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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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 提起诉讼

第七条 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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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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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