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装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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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打印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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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解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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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解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2011年3月11日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双七”彰显物业管理立法的进步历程1997年07月01日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1月01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1年04月01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P2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一 调整管理区域须征得业主同意 特点:1.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预划意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划分申请 3. (尚未划分的处理) 结合居委会布局划分 4. (调整区域的处理) 二分之一业主同意并公告

P3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二(1) 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 交纳主体:开发商

交纳时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大产证) 保管单位:房屋保障局 管理原则:统一缴存 归属不变 专款专用 政府监管

P4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二(2) 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 维修主体: 开发商

物业受托:签订委托协议 协议内容:范围、项目、费用、质量、验收标准、 时间 、无法维修的

解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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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解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2011年3月11日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双七”彰显物业管理立法的进步历程1997年07月01日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1月01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1年04月01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P2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一 调整管理区域须征得业主同意 特点:1.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预划意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划分申请 3. (尚未划分的处理) 结合居委会布局划分 4. (调整区域的处理) 二分之一业主同意并公告

P3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二(1) 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 交纳主体:开发商

交纳时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大产证) 保管单位:房屋保障局 管理原则:统一缴存 归属不变 专款专用 政府监管

P4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讲义

解读二(2) 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 维修主体: 开发商

物业受托:签订委托协议 协议内容:范围、项目、费用、质量、验收标准、 时间 、无法维修的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3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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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315标准)更新时间:2010-5-12 9:20:35 浏览次数:119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9-01-1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9-03-15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二 、基本原则

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3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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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315标准)更新时间:2010-5-12 9:20:35 浏览次数:119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9-01-1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9-03-15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二 、基本原则

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军浩装饰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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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浩团队秉承“军人品质、做事先做人”的经营理念,广纳各界精英,打造高端装饰设计品牌,依托人才锐意进取。上海军浩装饰企业是一家集家装、公装、室内装饰设计、家居豪宅、 别墅空间、于一体的多元化企业。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004版315标准)

备案号:14764-2004 2003-12-18发布

2004-03-15实施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30-2003

代替 DB 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S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

上海市某群体住宅工程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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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概述 ........................................................................................................................................................ 3

1.1工程简介............................................................................................................................................. 3 1.2 编制说明 ............................................................................................................................................ 3 1.3 编制依据 ..................................................

上海市某群体住宅工程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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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概述 ........................................................................................................................................................ 3

1.1工程简介............................................................................................................................................. 3 1.2 编制说明 ............................................................................................................................................ 3 1.3 编制依据 ..................................................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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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06 上海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居住环境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4套型设计 4.1套型 4.2卧室 4.3起居室 4.4厨房 4.5卫生间

4.6贮藏及交通 4.7阳台、阳光室 4.8层高、净高 4.9 配套商品住宅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2电梯

5.3走道、连廊 5.4管道井 5.5出入口 5.6公共用房 5.7装饰

5.8 层数折算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2热环境 7构配件设计 7.1门窗 7.2信报箱 7.3排油烟道

7.4楼地面、屋面、墙身

7.5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6防火分隔构造 8技术经济指标 9结构设计

10给水排水设计 11燃气设计 12电气设计

12.1用电负荷 12.2电源插座 12.3住户配电箱 12.4供配电设计 12.5照明设计 13智能设计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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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 / 2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