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土地收回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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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问题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问题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问题 作者 闫凤翥 【目录】 1,引言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方式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及标准
【摘要】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我国采取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国有建设用地更显紧缺。因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在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等方面不停得进行转换,形成了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价格便随找市场的形成而形成。土地出让、转让市场法律法规比较全面,可以说有章可循。但是,针对政府收回土地程序、理由、补偿等却不完善,特别是有关收回土地补偿问题几乎是法律空白。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既无规范的程序法又无保障使用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救济途径,可谓是政府单方市场。为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法理和具体情况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
全国国有林场名录
北 京 市
1、北京市西山试验林场 2、北京市十三陵林场 3、北京市八达岭林场 4、北京市双青联合林场 5、北京市松山林场 6、北京市密云水库林场 7、北京市矿务局林场 8、北京市九龙山林场 9、北京市妙峰山林场 10、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 11、门头沟区小龙门林场 12、门头沟区清水林场 13、门头沟区马栏林场 14、门头沟区西峰寺林场 15、密云县白龙潭林场 16、密云县雾灵山林场 17、密云县云蒙山林场
18、密云县五座楼林场 19、密云县锥峰山林场 20、密云县潮白河林场 21、密云县荆子峪林场 22、怀柔区喇叭沟门林场23、怀柔区北台上林场 24、怀柔区雁栖林场 25、顺义区北大沟林场 26、通州区林场 27、大兴区林场 28、大兴区六合庄林场 29、延庆县康庄林场 30、平谷区丫吉山林场 31、平谷区四座楼林场 32、平谷区海子水库林场33、房山区上方山林场 34、房山区周口店林场
1
天 津 市
1、天津市蓟县国营林场
2
河 北 省
1、张家口市林场
2、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林场 3、宣化县黄羊滩林场 4、张北县中心林场 5、张北县坝头林场 6、康保县屯垦林场 7、沽源县平定堡林场 8、沽源县老掌沟林场 9、尚义县北石塄林场
全国国有林场名录
北 京 市
1、北京市西山试验林场 2、北京市十三陵林场 3、北京市八达岭林场 4、北京市双青联合林场 5、北京市松山林场 6、北京市密云水库林场 7、北京市矿务局林场 8、北京市九龙山林场 9、北京市妙峰山林场 10、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 11、门头沟区小龙门林场 12、门头沟区清水林场 13、门头沟区马栏林场 14、门头沟区西峰寺林场 15、密云县白龙潭林场 16、密云县雾灵山林场 17、密云县云蒙山林场
18、密云县五座楼林场 19、密云县锥峰山林场 20、密云县潮白河林场 21、密云县荆子峪林场 22、怀柔区喇叭沟门林场23、怀柔区北台上林场 24、怀柔区雁栖林场 25、顺义区北大沟林场 26、通州区林场 27、大兴区林场 28、大兴区六合庄林场 29、延庆县康庄林场 30、平谷区丫吉山林场 31、平谷区四座楼林场 32、平谷区海子水库林场33、房山区上方山林场 34、房山区周口店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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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1、天津市蓟县国营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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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1、张家口市林场
2、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林场 3、宣化县黄羊滩林场 4、张北县中心林场 5、张北县坝头林场 6、康保县屯垦林场 7、沽源县平定堡林场 8、沽源县老掌沟林场 9、尚义县北石塄林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关系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
一、征收和收回之间的区别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征收的目的在于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凭借征收权强制获得国家所需要的财产,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根据该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只能依法对其收回。 二、我国现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房地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房地同时走”。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2、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X(简称X)地处我国西北边陲,地域广袤,属温带干旱荒漠地区,森林植被稀少,荒漠化严重,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国有林场在X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为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生态安全和促进X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X〕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X〕12号)、X党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发〔X〕14号)要求,结合X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国有林场现状
(一)林场性质和森林资源状况。X共有两个国有林场列入此次改革序列,分别是XX国有林管理局和X平原林场。
1.林场性质。XX国有林管理局建立于1958年,前身为X林场,成立初期主要从事木材生产,为南疆地方提供大量木材,为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1983年3月停止采伐,经X人民政府批准改为营林林场,主要从事营林绿化工作,单位性质为地方财政退库企业,
2000年改为全额事业单位。X
国有林场场长述职报告
第一篇:国有林场场长述职报告
述 职 报 告
各位领导:
2014年,在林业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能够自觉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之路,认真执行和完成林业局党政班子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带领全场干部职工同心同德,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国有林场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使我场的各项工作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下面,把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思想觉悟,适应自身所肩负工作的岗位要求,使自己能够成为一名让群众满意、称职的干部,本人能够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带头参加场领导班子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自身廉政建(更多请关注)设,确保清正廉洁
我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我时刻以廉洁自律为从政之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
2017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出台
篇一: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5 年3 月17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该《方案》分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4 部分。现将“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刊载如下,以供大家领会掌握。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报专访了市拆迁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读1:“公共利益需要”界定更加清晰
《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项目经营是收费就否认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提高产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包括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规划和伐区工艺设计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伐区拨交管理、林木采伐生产管理、木材检验员管理、木材进仓管理、仓储管理、木材出仓管理、木材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平市所辖18个国有林场的木材产销管理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林场处负责解释,并在《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第二章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森林法》、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执行,实行限额采伐。
第六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场年度采伐限额、年度经济计划提报并经市林场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核,由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伐区调查规划和工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