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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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鲁水政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事权划分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 1 / 2
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费.doc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费一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五、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
2、施工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
人、监理、业主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
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六、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七、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
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定人民币元(大写:);
实际工程总价款以业主方:最终结算审计为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实际完成的业主批复工程量编
制工程决算报业主指定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款扣
除甲方应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后作为本合同乙方结算价款。
3、管理费:甲方收取乙方完成工程量 %的管理费(不含税金、规费),
工程量以最终竣工结算业主方:审计结果为准。
4、税金及规费:税金、规费等其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费
他相关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
缴。
八、付款方式
1、乙方的工程计量款支付等同于甲方与业主方: x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 “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 “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
查勘费使用管理办法1
车险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理赔费用的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与核算,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经营数据的真实性,防范公司运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
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
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
(一) 公估费、检查费、待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
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
(二) 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者出具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三) 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公司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以及其他费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四) 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
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看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 其他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