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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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04日 16时00分 4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非税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 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1 /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1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试行)
Guangxi Zuang Autonomous Region
Main Professions Water-use Quota
审 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总则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各行业用水管理,建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下称《取(用)水定额》)。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取(用)水定额》是我区各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水环境、水资源法规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评价用水单位用水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取(用)水定额》中的指标(定额值)是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的行业种类与产品的用水考核标准。
《取(用)水定额》包括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行业(产品、作物、用水类型)的取(用)水定额值,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工业:包括煤炭采选业、黑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计价定额及规范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计价定额及规范清单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 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二、水利水电工程: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设备安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
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1 /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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