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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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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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摘要: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独有的特点,如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提高女子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尊重遗嘱的法律效力等等。这些制度仍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启迪与借鉴。

关键词: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养子;户绝;立继子;命继子;遗嘱继承

一、引言

继承制度是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它是“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①。继承制度与财产权向来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大多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及于财产继承的。然而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诸多新的特点。一方面宗祧继承仍然在继承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等方面发生影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逐渐成为了继承的主要内容。本文试对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宋代继承制度的外在表现

宋代继承制度因袭前朝,许多规定在中唐以后就已出现,然而与宋代高度发

达的封建经济相适应,宋代继承制度自有一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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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 财产继承制度

前言

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

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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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摘要

遗嘱继承的理论是继承法基础理论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文章第二部分:在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回顾过程中进行展望,以求可以为遗嘱继承研究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文章第三部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其立法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

遗嘱;遗嘱继承;遗嘱制度;遗嘱自由

前言

继承法是影响到千家万户、贴近民生的法。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一部好的继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十分有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更加注重民主自由的同时,更多人希望在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从而选择立遗嘱,因此遗嘱继承在继承过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然而这需要一套相对完备且符合时代发展的遗嘱继承制度来为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指明方向。本文通过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与展望,试图可以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问题和思路,并为今后的继承法修订提供一些观点和素材。

一、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继承,是指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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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

(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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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看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第 1第 2期 0卷 21 0 0年 4月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 A N N US R P YT N L OF HU AN I D T Y O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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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 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袁斌(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 7 0 7 ) 30 0

[摘要]明太祖以《 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看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关键词]皇明祖训;明会典;藩王;继承制度

[中图分类号】 I 4 (8 2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04 (0 0 2— 0 1— 2 6 1 5 0 2 1 )0 0 7 0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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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第10卷第2期2010年4月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HUNAND4DUSTRYPOLY7IECHNIC

VoL10No.2

Apr.2010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

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袁斌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明太祖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

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着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关键词】皇明祖训;明会典;藩王;继承制度

I(248

[中图分类号][文章标识码]

[文章编号]1671—5004(2010)02—0071—02

ABrief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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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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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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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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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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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 中央集权 封建法制

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